语言
中文 English

欢迎访问成都银行

客服与咨询投诉热线/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总机: 95507

服务协议

成都银行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成都银行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甲方开通成都银行企业电子银行即表示甲方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含业务规范、通知、公告等)。所有上述各类规则等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各类规则等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后发布者为准。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自助服务设施、专用网络等电子渠道方式为甲方提供的账户管理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存款、投资服务、代发业务、国际业务、集团服务、票据业务、保函业务、授信、融资、信息类服务及其他银行业务相关的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短信银行服务等。

       2.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账号(登录用户名、证件号码、银行账号等)、密码、数字证书、USBKEY等。

       3.数字证书: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成都银行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SBKEY。 

       4.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用于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支付密码、查询密码、指纹、面容等。

       5.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账户管理、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批量转账、现金管理、资金归集、投资服务、购买金融资产、代发业务、国际业务、集团服务、票据业务、保函业务、信贷业务、银行特色业务等办理各类银行业务的指示。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有权提出变更或终止服务申请。

       (二) 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其他渠道(如营业网点柜面、智能柜员机等)办理该业务所需要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507”、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甲方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相关授权事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及时、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甲方领取数字证书的,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证书维护等相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身份认证要素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真实性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持有或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所产生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如遇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泄露、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冻结等必要手段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在采取冻结等必要手段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bocd.com.cn),请勿通过其他不明链接登录。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乙方指定方式下载使用手机银行的客户端程序。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官方客户服务电话。未按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到达乙方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九)甲方发现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十)甲方应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乙方的电子银行服务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方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从事单位转个人交易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关于单位转个人业务的的相关规定。

       (十二)甲方应遵守《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上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使用CFCA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四)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且在维护、升级和改造期间暂时中止电子银行服务。

       (二)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三)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对外公告后施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乙方调整内容,乙方调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持续识别校验甲方身份基本信息等的合规性,并采取尽职调查、终止服务等有效管理措施。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办理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以乙方系统处理时间为准。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甲方账户内资金被有权机构依法依法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或其他非法目的。 

       4.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5.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因通讯运营商原因造成甲方延迟收到或未收到我行短信通知。

       7.甲方的电脑、手机、电话等设备遭受故障、病毒入侵或非法攻击。

       8.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七)若甲方出现异常或者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需要银行重新识别甲方身份的情形,或其他基于风险管理要求暂停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乙方有权暂时中止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八)甲方承诺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本业务所出示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资料。甲方不得利用电子银行服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全部措施:暂停或终止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终止本协议。

       (九)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应及时更新正确的、最新的及完整的资料。如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不实、已过有效期或不完整等情况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的部分或全部功能,甲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十)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十一)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并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同时,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授权乙方向政府机构等有权部门、公共事业平台或存储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经营信息、消费信息及财务信息的数据提供商因提供服务或服务管理等需要进行必要的查询,乙方有权根据办理银行业务种类查询和采集办理该银行业务所需的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公安、司法、社会保障、民政、税务、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环保、持有第三方股权、财务状况、消费水平等相关信息。乙方保证上述信息仅用于客户识别、账户管理、反洗钱、提供服务、优化服务及后续业务管理等目的,并对查询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同意披露或乙方从公开渠道获悉的信息的除外。

       (十二)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授权,在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可将其信息提供给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乙方认为必要的相关合作机构(如具有金融服务资质的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开展所必要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合作机构等),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验真、业务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用途。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十三)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変更、中止和终止

       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一)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二)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变更(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变更(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变更(终止)。

       (三)甲方不遵守本协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合法权益等行为或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四)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债务或义务仍须履行。

       (五)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四)甲方选择使用短信银行通知服务的,甲方知晓短信通知服务不是获取账户变动情况的唯一渠道,还可通过乙方其他电子银行和营业网点等服务渠道查询。

       (五)甲方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电子文书及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电子合同”)的,视为签署该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六) 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财资管理系统客户、电话银行客户、短信银行客户。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第六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成都银行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