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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央行:规范六类金融基础设施监管

2022 . 12 . 21

        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为加强对这一领域的统筹监管,12月14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六类金融基础设施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特别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监管。

        首先,《办法》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的定义与统筹监管总体安排。当前,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被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办法》强调,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国家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要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其次,《办法》完善了金融基础设施准入安排。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将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再次,《办法》强化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及风险管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需在关键业务岗位管理、技术规范、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方面遵守一定运营准则。同时,《办法》对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面临的法律、信用、流动性、业务及运营风险等提出具体管理规定,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监测所在市场整体运行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风险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特别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这一概念并划定了监管职责。根据《办法》,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具备以下特点:参与者数量大、分布广;市场占有率较高;业务复杂,与金融机构关联性强,或者与其他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相互连接;在金融市场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导致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由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其中,涉及证券、期货等的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由证监会依法进行监管。

        最后,《办法》对金融基础设施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未持牌经营、“董监高”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将受到不同层级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