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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成都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书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成都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甲方开通成都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即表示甲方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含业务规范、通知、公告等)。所有上述各类规则和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业务产生的各类交易回单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各类规则等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后发布者为准。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自助服务设施、专用网络等电子渠道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存款、授信、融资、信息类服务及银行业务相关的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微信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短信银行服务等。

       (二)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账号(登录用户名、证件号码、银行账号等)、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口令、签约指定手机号码等。

       (三)密码: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用于确认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支付密码、查询密码、指纹、面容等。

       (四)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办理信贷业务等各类银行业务等指示。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渠道,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电子银行基础服务,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智能柜员机设备等渠道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享受电子银行更多功能和服务。

       (二)微信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关注乙方官方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应操作绑定银行账户,成为微信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微信银行服务包括:账户信息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生活缴费等服务。

       (三)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07,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电话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电话银行服务包括:账户信息查询、账户挂失、信用卡业务等服务。

       (四)短信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短信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短信银行服务包括:账户资金变动通知、重要事项通告、客户慰问、温馨提示、交易提醒、产品及活动资讯等服务。

       (五)甲方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bocd.com.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乙方指定方式下载使用手机银行的客户端程序。甲方办理微信银行业务,应通过成都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操作。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07,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未按上述操作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其他渠道(如营业网点柜面、智能柜员机等)办理该业务所需要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内容,该规则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五)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手机号码、证件信息等身份基本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提供的手机号码应归本人所有。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能够更改的个人信息,甲方可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变更;需要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智能柜员机等渠道更改的个人信息,甲方应遵循乙方相应规定办理。因甲方个人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短信银行服务中,甲方发送的短信内容不得含有密码等关键信息。

       (七)甲方身份认证要素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真实性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完成的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八)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泄露、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渠道进行注销,在挂失或注销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在通讯运营商的网络、手机号码销户销号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手机银行服务、短信银行服务等电子银行服务。甲方如需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甲方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到达乙方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十一)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生日、门牌号码、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避免使用和其他网站、APP应用一样的密码。对于电子银行服务的初始验证密码,甲方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

       (十二)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十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有必要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或向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通讯运营商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保留和使用甲方的地理位置信息、电子设备信息、操作行为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等,用于核实甲方身份信息等与业务审核及管理相关的事项。乙方将依法对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

       (十四)甲方开通电子银行转账业务时,应当在乙方风控限额内设置电子银行对外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甲方在电子银行对外转账超出了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乙方柜面办理。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甲方若长期未使用乙方电子银行相关服务,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额度和频次、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业务的措施,不再另行通知。

       (三)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成都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四)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和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对外公告后施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乙方调整内容,乙方调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五)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持续识别校验甲方身份基本信息等个人信息的合规性,并采取尽职调查、终止服务等有效管理措施。

       (六)甲方同意并授权,在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可将其信息提供给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乙方认为必要的相关合作机构(如具有金融服务资质的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开展所必要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合作机构等),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验真、业务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用途。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七)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政府机构等有权部门、公共事业平台或存储甲方经营信息、消费信息及财务信息的数据提供商因提供服务或服务管理等需要进行必要的查询,乙方有权根据办理银行业务种类查询和采集办理该银行业务所需的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工商、公安、司法、社会保障、民政、税务、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环保、持有第三方股权、财务状况、消费水平等相关信息。乙方保证上述信息仅用于客户识别、账户管理、反洗钱、提供服务、优化服务及后续业务管理等目的,并对查询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甲方同意披露或乙方从公开渠道获悉的信息的除外。

       (八)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由乙方或乙方认为必要的相关合作机构(如具有金融服务资质的机构、为电子银行业务开展所必要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合作机构等)通过第三方机构采集甲方信息,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验真、业务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用途。

       (九)为甲方更方便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便利,乙方会主动向甲方提供相关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事件通知、产品说明、活动信息等。如甲方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甲方可按照乙方提示的方法选择退订。

       (十)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甲方交易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交易不成功、交易差错等错误发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6.因通讯运营商原因造成甲方延迟收到或未收到我行短信通知;

       7.甲方的电脑、手机、电话等设备遭受故障、病毒入侵或非法攻击;

       8.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十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十二)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十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使用的除外。

       (十四)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十五)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況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银行服务(部分服务须经甲方另行开通方能享受的,待甲方开通后乙方予以提供),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十六) 甲方承诺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本业务所出示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资料,包括甲方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甲方不得利用电子银行服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全部措施:暂停或终止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终止本协议。

       (十七)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应及时更新正确的、最新的及完整的资料。如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不实、已过有效期或不完整等情况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网上银行、电话、手机等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自助渠道系统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智能柜员机设备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等自助渠道变更(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变更(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并经乙方为甲方完成变更(终止)时变更(终止)。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或智能柜员机设备变更(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变更(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变更(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合法权益等行为或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债务或义务仍须履行。

       (六)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四)甲方选择使用短信银行通知服务的,甲方知晓短信通知服务不是获取账户变动情况的唯一渠道,还可通过乙方其他电子银行和营业网点等服务渠道查询。

       (五)甲方选择人脸识别辅助认证的,甲方应知晓因人脸识别关联系统有运行时间,在非运行时间甲方应选择其他认证方式。

       (六)甲方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电子文书及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电子合同”)的,视为签署该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七)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微信银行客户、电话银行客户、短信银行客户。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如甲方对成都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成都银行【95507】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成都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