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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新规
5月27日,银保监会重新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列简称《办法》),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并禁止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进行误导销售、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等。《办法》将于下月27日起实施。《办法》指出,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把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活动参照执行,有助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办法》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代理销售机构总部应当对拟销售的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并承担审批职责,并应当完整记录和保存销售业务活动讯息。
银保监会又称,正式稿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禁止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等,着力针对资管产品销售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则要求,强化行为规范。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若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要按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专区内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4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若通过电子渠道销售产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完整客观记录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讯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银保监会表示,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两类,一类为销售自行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一类为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允许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日后按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